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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源县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意见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我省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8]2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 号)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及部分乡镇土地级别和蕨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09]2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屋交易市场情况,制定我县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基准价格是指在罗源县国有土地范围内,根据划分的土地级别区段,通过调查各类房地产交易实例,评定各级别各类房地产在2009年11月1日时的市场价格平均水平。
二、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我县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我县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计算征税。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份等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房地产交易代征费指导价。基本公式:交易代征费指导价=最低价格*(1+建成年份修正系数)*(1+其它修正系数)。
三、普通住宅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3、实际住宅成交价格(3850 元/平方米)1.44 倍以下。(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罗源县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罗源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指导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罗源县不同地段等级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表
回复可见罗源县各地段二手房交易指导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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