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8-25 14: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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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1:33 编辑 <br /><br />签了托运合同,服务方式为送货上门,不想真要送货上门时,却要求另外支付“上门费”。日前,福州连江的陈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8月19日,连江的陈先生托苏州的朋友刘先生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并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到连江。陈先生的朋友还与物流公司签订了托运合同,并支付了450元的托运费,合同上也标注服务方式为“送货上门”。然而8月22日上午,连江货运站送货人员通知陈先生货物已到,问清陈先生的具体送货地址后,却要陈先生自己领取货物,如果要送货上门,要另外支付大型货物送货的“上门费”150元。
陈先生认为,托送单上写明了“送货上门”,并没有“上门费”这一项,物流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对此,12315工作人员认为,在托运合同收费项目之外另外收取“上门费”的规定不合理,属经营者擅自增加的服务收费项目。经调解,物流公司送货人员不再收取“上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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