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2-3-28 09: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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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住建局、林业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罗源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罗源湾网(网址:http://www.luoyu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公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罗源县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350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罗源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7286569 @qq.com。

(联系人:陈魁辉,联系电话:26895668)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罗源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凤山镇、松山镇、碧里乡、起步镇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主要包括凤山镇辖区,开发区松山垦区、白水垦区和起步新区等)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松山、白水、濂澳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松山、白水、濂澳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松山、白水、濂澳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 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8月1日《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1999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1999年年初县建设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2日《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凤山镇、起步镇、松山镇、碧里乡、鉴江镇以2007年年底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2007年8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只给适当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乡镇及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2009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安置。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2000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确定。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500元/m2,高层安置房2000元/m2,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元/m2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只为一层的,且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二层的,且建筑面积在2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三层的,按照确认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1:1作价补偿,即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五、拆迁安置过渡期限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六、其他说明
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市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果树补偿合理株数
4.征收土地上成片果苗补偿标准
5.征收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6.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8.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9.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10.房屋耐用年限
11.拆迁房屋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12.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13.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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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按耕地统一年产值)
单位:元/亩

土地
类别
合计
平均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备注
倍数
补偿费
倍数
补偿费
倍数
补偿费
水田、旱地、菜地
31200
1200
10倍
12000
15倍
18000
1倍
1200
坑塘水面
7200
水田补偿费的60%
7200
果园
14400
水田补偿费的70%
8400
5倍
6000
不含地上附着物(果树、林木)补偿
其他经济林地
12000
水田补偿费的60%
7200
4倍
4800
非经济
林地
7200
水田补偿费的40%
4800
土地补偿费的50%
2400
有养殖的坑塘水面
9600
水田补偿费的80%
9600
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设施
农用地
14400
水田补偿费的70%
8400
5倍
6000
其它草地
1800
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未利用地
1800
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建设用地
1800
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注:表中未列的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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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2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亩


序号
名称
类别
规格
补偿
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规格
补偿
标准
1
橄榄
初植苗
8
6
板栗
芒果
初植苗
8
高度≤1.5m
10-20
高度≤1.5m
10-30
高度>1.5m
21-30
高度>1.5m
35-55
直径2~9cm
55-135
直径3~7cm
60-200
直径10~15cm
150-300
直径8~14cm
250-400
直径16~18cm
350-500
直径≥15cm
450-600
直径19~24cm
520-820
7
初植苗
8
直径≥25cm
850-1000
高度≤1.5m
10-30
2
柑橘
番石榴
初植苗
8
高度>1.5m
35-45
高度≤1.5m
15-30
直径3~5cm
50-80
高度>1.5m
35-45
直径6~9cm
90-140
直径4~8cm
60-100
直径10~15cm
150-300
直径9~14cm
120-200
直径16~25cm
350-600
直径≥15cm
220-300
直径≥26cm
650-800
3
龙眼
荔枝
初植苗
10
8
柚子
初植苗
8
高度≤1.5m
12-30
高度≤1.5m
10-30
高度>1.5m
35-45
高度>1.5m
35-45
直径2~9cm
60-120
直径4~9cm
50-150
直径10~20cm
150-480
直径10~15cm
200-350
直径21~25cm
500-650
直径16~20cm
380-600
直径≥26cm
700-1000
直径≥21cm
650-800
4
枇杷
山楂
初植苗
8
9
香蕉
(树高2米以上计)
单株
直径<10cm
8
高度≤1.5m
10-20
直径≥10cm
10
高度>1.5m
25-40
移植
7
直径3~5cm
50-130
2-4株
35
直径6~10cm
135-235
5-8株
70
直径≥11cm
250-300
≥10株
100
5
杨梅
初植苗
8
10
葡萄
未产果
单株
5-20
高度≤1.5m
10-30
每亩
1000-4600
高度>1.5m
40-60
已产果
单株
30
直径6~8cm
70-80
每亩
6500
直径9~11cm
90-140
备注:1、果树未进入产果期的,近期种植的按初植苗补偿,其余按树高(不包香蕉、葡萄)进行量算补偿;
2、已进入产果期的按树径大小进行量算补偿,树径按离地约1米处主干量算,若分叉处不足1米,则按分叉处主干量算。
直径12~14cm
150-200
直径15~20cm
210-300
直径>20cm
3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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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3:
征收果树补偿合理株数
序   号
类   别
合理株数(株/亩)
1
桃、李、奈
35-60株
2
枇杷、山楂
35-60株
3
30-60株
4
龙眼
30-60株
5
荔枝
30-60株
6
橄榄
25-40株
7
柑橘
45-90株
8
杨梅
25-40株
9
40-70株
10
50-100株
11
板栗
25-40株
12
35-60株
13
番石榴
80-150株
14
芒果
30-60株
15
葡萄
200-230株
备注:本表经咨询福州市农业局和县农业部门,给出合理株数的参考意见。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成片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种类
规格
(株高)
实生苗
补偿费
(元/亩)
嫁接苗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8000
10000
12000
13000
柑桔
番石榴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板栗
芒果
杨梅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8000
10000
12000
130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柚子
50-75㎝
75-125㎝
125-185㎝
185㎝以上
2200
2600
3300
42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山楂
50-100㎝
100-150㎝
150㎝以上
1800
2200
3000
6000
8000
10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备注


附件:5
征收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单株
每亩最高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幼林
中龄林
成熟林
毛竹
直径<8cm
13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直径≥8cm
15
绿竹
直径<3cm
5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直径≥3cm
6
麻竹
直径<8cm
10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直径≥8cm
13
其他竹类
3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松类
直径≤5cm
5-20
800
1600
120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柏类
直径≤5cm
5-20
960
1920
144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杉类
直径≤5cm
15-30
960
1920
1440
  直径6-15cm
31-65
直径≥16cm
75
其他阔叶树
直径≤5cm
5-20
800
1600
120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桉树类
直径≤5cm
5-20
1200
4800
240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茶树
(不含油茶)
初植
产前期
初产期
盛产期
衰老期
1800-2000元/亩
3000-3500
元/亩
3500-4000
元/亩
5000-5500
元/亩
3000-3500
元/亩
树木苗圃
苗高50-75㎝
75-125㎝
125-185㎝
185㎝以上
500-800元/亩
900-1100
元/亩
1200-1500 元/亩
1600-2000   元/亩
注:该标准为移植补偿
注:直径从林木离地1.3米处量算,若分叉处不足1.3米,则按分叉处主干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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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6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石    砌
1500
砖    砌
1500
水泥井壁
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
砖石粪池
砖、石
300
菇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1、补偿款含其他附属生产配套设施补偿和设备搬迁补助;
2、或按评估补偿。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墓
新墓(大墓式)
孔(具)
4500
1、补偿单价中已含500元骨灰迁移费用;
2、若由政府采取统一建设骨灰塔或公墓进行迁坟安置,则只发放500元骨灰迁移费用。
新墓(三目坟)
3500
近期墓
3000
古墓
2000
土埋
1000
钵装、无主墓
500

附件:7
征迁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1
夯土围墙
60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90元/m2
70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100元/m2
4
水泥埕
60元/m2
40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40元/m2
6
石埕
50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单口300元/个
双口600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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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8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房   屋   特   征
重置价
(元/m2)
备注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层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400
1、评估标的物与表中建筑物主要特征相同或类似符合即可。
2、本表是房屋拆迁等级补偿标准,在房屋评估时,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应考虑折旧成新。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35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120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梁板、砖墙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30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梁板、砖墙承重,外墙面砖,内墙、天棚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25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梁板、砖墙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1180
(石)
24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杉木楼板,水泥砂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1200
山墙厚8cm或18cm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1150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本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旧式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1300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1200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夯土墙围护。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1100
土木
结构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本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水泥砂浆面,柴泥麻筋灰粉刷。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900
简易
结构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水泥砂浆面,四周杂料围钉。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660
附件:9
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房屋标准
成新率
主体结构划分标准
完好房
95%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基本完好房
80%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下沉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修复的。
一般损坏房
65%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严重损坏房
50%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危险房
40%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附件:10
房屋耐用年限

序号
房屋结构
耐用年限
备注
1
框架结构
60~80年
2
砖混结构
45~60年
3
砖木结构
35~50年
4
木结构
50~80年
5
土木结构
25~50年
6
简易结构
5~15年
油毡、波纹瓦屋面
说明:房屋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五成。
附件:11
拆迁房屋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价
1
铝合门窗
125元/m2
18
实木装饰门
贴面板、刷油漆216元/m2
2
铁窗栅
圆钢35元/m2    钢管60元/m2
19
胶合板门
含油漆、五金等14/m2
3
铁门
钢管180元/扇  豪华门490元/扇
20
地弹簧玻璃大门
带扇框378元/m2
4
水泥花砖地面
35元/m2
21
不锈钢大门
310元/m2
5
水磨石地面
40元/m2
22
围墙铁大门
含油漆304元/m2
6
瓷缸砖贴面
35元/m2
23
不锈钢铁门
310元/m2
7
花岗石贴面
65元/m2
24
围墙钢大门
含油漆304元/m2
8
波化砖贴面
65元/m2
25
不锈钢门窗套
392元/m2
9
杉木及小拼木板地板
35元/m2
26
不锈钢栏杆
174元/m2
10
硬木架空地板
65元/m2
27
坐式马桶
300元/个
11
装饰木墙面、墙裙
45元/m2
28
洗脸盆
150元/个
12
大理石洗漱台
176元/m2
29
浴缸
300元/个
13
靠墙固定衣柜
内外贴板395元/m2 外有内无365元/m2
内外均无301元/m2
30
电器矮柜
内外贴板494元/m2 外有内无365元/m2
内外均无291元/m2
14
厨房吊柜
内外贴板274元/m 外有内无259元/m
内外均无251元/m
31
防盗网
钢筋防盗网74元/m2
钢管防盗网126元/m2
15
厨房低柜
内外贴板491元/m2 外有内无460元/m2
内外均无453元/m2
32
吊顶类
天棚饰板吊顶45元/m2
玻璃吊顶93元/m2
PVP扣板吊顶66元/m2
16
书柜
内外贴板680元/m2 刷油漆517元/m2
33
木门窗套
贴面板114元/m2
无帖面板61元/m2
17
鞋柜
内外贴板536元/m2 外有内无482元/m2
内外均无334元/m2
备注
重置价评估中已计入装修项目的不再重复评估。

附件:12
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地区
等级
搬迁补助费(元/m2·次)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凤山镇、开发区
7
8
7
其他乡镇
6
7
6
注: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2、跨乡镇拆迁安置搬迁的补助费按最高标准实行。
附件:13
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地区
等级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m2·月)
住宅
凤山镇(一级)
开发区、松山镇(二级)
一级7
二级6.5
碧里乡、白塔乡、起步镇
6
西兰乡、霍口乡、飞竹镇、鉴江镇、中房镇、洪洋乡
5.5
注:原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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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8: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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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1: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并不是如此,好象村民拿的补偿款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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