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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黄花菜 于 2022-4-16 14:00 编辑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住址: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兴苑11幢302室
住址: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安小区42-1-702室
住址: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东方星城D区1#楼604单元
住址: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罗富苑1座102室
住址: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6区1号楼102单元
案号:(2017)闽0123执617号、(2017)闽0123执153号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解除限制消费令。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591-26836576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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