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1.金融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非金融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1.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申请材料
2.非金融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编号:57006;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7.《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管理。
(五)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新办登记。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也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备案。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2.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
(3)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与房地产企业,不适用于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3.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对外发行短期债券的,应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2007年6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所发行的短期债券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 非银行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可向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2)已登记外债完成所有还本付息业务且不再发生提款,但由于扣划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导致未偿余额不为零,银行能够核实并确定未偿余额不为零的原因合理。
5. 不符合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条件(如债务减免、债转股等)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6.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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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 | | | |
| 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应提供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 | | | | |
| 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提交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 | | | | | |
| 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 | | | | | |
| 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 | | | | |
2.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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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 | | | | |
|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 | | | | |
|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录四) | | | | | |
|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 | | | | |
|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 | | |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 | | | | |
| 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 | | | | |
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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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参照备案提交材料 | | | | | |
| 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 | | | |
| 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 | | | | | |
|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 | | | | | |
4.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外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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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13672/wps2.png
附录二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示范文本)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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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 | | |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公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录三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错误示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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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13672/wps4.png6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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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 | | |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公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录四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管要求。承诺将:
一、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适时调整。遵守外汇局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调整要求。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确认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成员单位,自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局依法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银行在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银行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按照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并依法予以告知。 外汇局依法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银行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附录五
常见问题
1.问:请问中资企业是否能够借入外债?
答:除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以外的中资企业,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借入外债。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编号:57006;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内保外贷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境内担保人为个人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1.登记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3.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4.满足以下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当地外汇局提出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发生频率较高(原则上预计每年需要登记的业务笔数不低于15笔),有办理集中登记的实际需求;具有完善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近三年无重大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外汇局认为的其他事由。满足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逐笔填报《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5.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6.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担保人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7..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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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 | | | | |
| 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 | | | | |
| 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 | | | | |
2.内保外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13672/wps5.png
附录二
常见问题
1.问:内保外贷被担保事项涉及境外股权收购的,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担保事项涉及的境外股权收购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先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应批准。
2.问:担保责任解除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非银行机构应在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编号:57006;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管理。
(五)办事条件
1.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3.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和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4.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申请材料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申请材料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13672/wps6.png
附录二
常见问题
1.问:我公司境外发债资金如果留存境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非银行机构借用外债或对外发行债券的,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内非银行机构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境外使用,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在境外债券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一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问:我公司计划将已借入外债资金转为股东投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按规定办理外债非资金划转还本付息备案。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编号:57006;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管理。
(五)办事条件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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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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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常见问题
问: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