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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行政审批 服务指南 发 布 日 期:2022年7月6日 实 施 日 期:2022年7月6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项目编号:57013;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三)决定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银行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六)申请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 | | | | | | | | |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 | | | | | | 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 | | | | |
2.银行分行申请材料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 | | | | |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联系电话0591-26835317。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东外路3号,邮政编码350600。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东外路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七)禁止性要求 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十八)咨询途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电话:0591-2683531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电话:0591-26835317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投诉电话:0591-26865876 (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固定格式,但需要根据总行、分行、支行提供不同的材料。 (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但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规定,例如《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未加盖银行公章等。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4.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7.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4.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5.png
附录二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样表) 备案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 | | | | 金融许可证编号 | 00613XXX
(8位) | | | | □[size=12.0000pt]√已赋码号码为:3500000001XX(12位) □未赋码 | | | | XXXX年XX月XX日
| | □[size=12.0000pt]√对公结售汇业务 □对私结售汇业务 | | □并入上级行报送上级行名称: □[size=12.0000pt]√本行单独报送 | |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size=12.0000pt]√是□否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使用身份: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上级行名称: □[size=12.0000pt]√用本行代码登录 | |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 备案银行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
附注:1、本表仅适用于银行分支机构。2、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无行政公章的,可以使用上级行行政公章替代,但其上级行需出具申请行无行政公章的说明材料。
五、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仅适用于总行。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三)决定机构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银行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 | | | | | | | | 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联系电话(0591)88010717。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邮政编码350000。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通知书。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正式公文或备案通知书。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七)禁止性要求 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十八)咨询途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投诉电话:0591-87846947。 (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固定格式,但需要根据总行、分行、支行提供不同的材料。 (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但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规定,例如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等。
附录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6.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7.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9.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4.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6.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4.png
六、银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合作银行为境内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 1.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2年(含)以上; (2)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3)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4)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5)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2.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银行总行已获准合作办理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2)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 (3)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4)具备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在取得上级有权机构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说明(包括相关管理制度、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等),提前20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六)申请材料 1.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 | | | | | | | | | | | | 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 | | | | | | 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 | | 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 | | | | | | | | |
2.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材料 | | | | | | | | | | | | 包括相关管理制度、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等 | | |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联系电话(0591)88010717。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邮政编码350000。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许可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许可通知书。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七)禁止性要求 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十八)咨询途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投诉电话:0591-87846947。 (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固定格式,但需要根据总行、分行、支行提供不同的材料。 (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但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规定,例如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含内容不全等。
附录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5.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6.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8.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4.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5.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3.png
七、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外国银行分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其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 2.具备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 (六)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 | | | | 外汇分局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联系电话(0591)88010717。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邮政编码350000。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正式公文。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正式公文。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七)禁止性要求 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十八)咨询途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投诉电话:0591-87846947。 (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固定格式。有关内容要求详见(六)申请材料。 (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但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规定,例如银保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未加盖企业公章等。
附录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4.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5.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7.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6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4.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7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2.png
八、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境内非金融机构拟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 ②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 ③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④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期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2000笔,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万美元。 ⑤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 ⑥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和兑换笔数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2)境内非金融机构拟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 ②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 ③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运营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 ④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3)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境内非金融机构具有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 ②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③境内非金融机构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④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该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 (4)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批发调钞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 ②所辖兑换特许机构在不少于3个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 ③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4000万美元。 ④具有适合经营批发调钞业务的设施、办理系统及管理制度。 ⑤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2.符合上述条件的,准予批准。 3.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兑换特许业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提供不实材料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在筹备期截止后未达到开办条件的,自筹备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进入筹备期所需材料 序号 | | | | | | | | | | | | | | | 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的说明材料 | | | | | | | 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的说明材料 | | | | | | | 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业务准入最低兑换笔数和兑换金额标准的证明材料 | | | | | | | 经营代兑业务期间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 | | | | |
2.申请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所需材料 | | | | | | | | | | | | | | | 适合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电脑硬件、数据库设备情况,能够实时、完整监测与记录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设备情况,审核境内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设备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情况等 | | | | | | | 兑换业务操作系统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记录交易等功能情况,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情况等 | | | | | | | 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关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 | | | | | | 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满足以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3.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所需材料 | | | | | | | | | | | | | | | 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 | | | | | | 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 | | | | | | 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个人兑换业务财务会计报告 | | | | | | | 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的说明材料 | | | | | | | | | | | | |
4.境内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所需材料 | | | | | | | | | | | | | | | 境内非金融机构同意该分支机构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授权文件 | | | | | | | 境内非金融机构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 | | | | | | 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的说明材料 | | | | | | | 适合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电脑硬件、数据库设备情况,能够实时、完整监测与记录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设备情况,审核境内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设备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情况等 | | | | | | | 兑换业务操作系统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记录交易等功能情况,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情况等 | | | | | | | 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关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 | | | | | | 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满足以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 | |
5.申请经营批发调钞业务所需材料 | | | | | | | | | | | | | | | 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在不少于3个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证明材料 | | | | | | | 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 | | | | | | 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4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 | | | | | | | 具有适合经营批发调钞业务的设施、办理系统及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 | | | | | | |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联系电话0591-88010717。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邮政编码350000。 (八)基本办理流程 1.境内非金融机构拟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办理流程 (1)该非金融机构应首先向注册地外汇分局申请筹备并提 交有关材料。 (2)外汇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决定。筹备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 个月。 (3)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满足开办业务条件的,应 于筹备期届满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4)外汇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开办业务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获得批准的机构颁发兑换许可证。筹备期结束前未申请开办业务的,批准筹备文件失效。 2.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后,其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的分支机构拟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办理流程 (1)该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外汇分局申请开办并提交有关 材料。 (2)外汇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开办业务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获得批准的机构颁发兑换许可证。 3.境内非金融机构拟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办理流程 (1)该非金融机构应向注册地外汇分局申请开办并提交有 关材料。 (2)外汇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开办业务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汇分 局应向获得批准的机构换发新兑换许可证。 4.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后,其分支机构拟新增经营个人兑换特许业务的办理流程 (1)该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办并提 交相关材料。 (2)外汇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开办业务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获得批准的机构颁发兑换许可证。 (3)负责审批的外汇分局应将批复文件抄送至该分支机构 的法人注册地外汇分局。 5.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批发调钞业务的办理流程 (1)该非金融机构应向注册地外汇分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外汇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开办业务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汇分 局应向获得批准的机构换发新兑换许可证。 6.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 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正式公文并发放兑换特许证。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兑换特许证、正式公文。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七)禁止性要求 详见(五)办事条件 (十八)咨询途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电话:0591-88010717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投诉电话:0591-87846947。 (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固定格式。有关内容要求详见(六)申请材料。 (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要件不全。
附录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3.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4.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8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9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9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9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9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9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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