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3-16 08: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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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日前公布的《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等,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绿色建筑和城市综合体。 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的要求,宜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城乡接合部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城市综合体。
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建设不小于25%。
保障性住房总平面布局宜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路网结构分级有序、便捷通顺。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考虑、统筹兼顾。
规划人口5000人以上应设公交站点
《意见稿》要求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一个完善的整体。
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域公交站点设置应当以安全、实用、便捷为原则,实现500m服务半径的全覆盖;规划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的应设置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的应配置相应的公交首末站,配置两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市政道路合理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
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宽度、消防道路、道路边建设停车场等也要符合相关规划规定。
配套设施应有合理服务半径
《意见稿》要求综合配套建设应根据“规划优先、配套同步”的原则,将市政公建配套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
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物业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便民服务设施。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建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等。保障性住房各类配套设施的布置还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
保障性住房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应综合考虑建筑布局与市政、交通的关系,妥善处理人流、停车和交通通行的关系。
在绿化景观配套方面,要适当结合建筑设计配置垂直绿化、屋顶(公建项目)绿化等立体绿化。地面停车区域宜建设绿荫停车场。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意见稿》在施工与验收上作了严格规定。
保障性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保障性住房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应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意见稿》于4月8日前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您如有什么意见和好建议,可将其发至zmdeng@xmut.edu.cn邮箱。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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