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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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0:37 编辑 <br /><br />
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福州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12111)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罗源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榕政地〔201249号)批准,我县将征收(使用)土地58.640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罗源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位于罗源县松山镇渡头吕洞泥田村、外洋巽屿北山剩头村、迹头村和罗源湾开发区。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地类及面积
本批次上报地块涉及征收罗源县松山镇渡头吕洞泥田村集体土地0.2374公顷(其中有林地0.2094公顷、其他草地0.0254公顷、沟渠0.0026公顷);涉及征收罗源县松山镇外洋巽屿北山剩头村集体土地18.7522公顷(其中水田7.8912公顷、旱地0.7698公顷、果园0.6592公顷、有林地0.3067公顷、其他草地4.2772公顷、村庄0.0840公顷、风景及特殊用地0.1569公顷、农村道路0.5412公顷、河流水面1.0986公顷、坑塘水面1.6764公顷、沟渠0.2515公顷、设施农用地0.2134公顷、田坎0.5335公顷、裸地0.0226公顷、盐碱地0.2700公顷);涉及征收松山镇迹头村委会集体土地17.3354公顷(其中水田1.3462公顷、旱地2.2818公顷、果园3.1292公顷、有林地1.7160公顷、其他林地0.0233公顷、其他草地0.5574公顷、村庄0.9836公顷、农村道路0.1845公顷、沟渠0.1066公顷、田坎0.5925公顷、裸地6.4143公顷);涉及使用松山镇国有土地11.3186公顷(其他草地0.0339公顷、村庄0.2790公顷、公路用地0.7598公顷、河流水面9.5977公顷、坑塘水面0.1883公顷、内陆滩涂0.0920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561公顷、盐碱地0.3118公顷);涉及使用罗源湾开发区国有土地10.9969公顷(其中水田0.5231公顷、旱地0.0114公顷、建制镇10.4624公顷)。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地   类
面积
(公顷)
费  用  标  准(万元/公顷)
水田
9.7605
土地补偿费:18.0000、
补助费:27.0000
旱地
3.0630
土地补偿费:18.0000、
补助费:27.0000
果园
3.7884
土地补偿费:12.6000、补助费9.0000
有林地
2.2321
土地补偿费:10.8000、补助费7.2000
其他林地
0.0233
土地补偿费:10.8000、补助费7.2000
其他草地
4.8939
补偿费:2.70000
村庄
1.3466
补偿费:2.70000
建制镇
10.4624
补偿费:2.70000
风景及特殊用地
0.1569
补偿费:2.70000
公路用地
0.7598
补偿费:2.70000
农村道路
0.7257
补偿费:10.8000
河流水面
10.6963
补偿费:2.70000
坑塘水面
1.8647
补偿费:10.8000
内陆滩涂
0.0920
补偿费:14.4000
沟渠
0.3607
补偿费:10.8000
水工建筑用地
0.0561
补偿费:2.70000
设施农用地
0.2134
土地补偿费:12.6000、补助费9.0000
田坎
1.1260
土地补偿费:18.0000、补助费:27.0000
裸地
6.4369
补偿费:2.70000
盐碱地
0.5818
补偿费:2.70000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1.80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建制镇和村庄用地有涉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以建筑面积平均标准为500/平方米计算补偿(具体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该地块涉及拆迁面积13493平方米);果园和设施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园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补偿;经济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林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补偿;园地年产值为1050/亩;林地年产值为700/亩。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1、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关凤南东路15号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2、凡是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登记时间:201249 2012424日。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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