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1-5 13: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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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逐渐火爆,与之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主更替期间的房租问题、出租房的面积大小以及出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三方面。对此,法院作出了相关提醒。



房主更替租金应额外约定

案例

据新闻晨报报道

上海的侯某和王某于2005年3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该市建国西路上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侯某,房屋转让价款为200余万元。由于该房屋有租赁合同,双方还约定了该房屋的租金在侯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前由王某享有,在侯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后由侯某享有。

侯某如约于2005年4月15日前付清了所有房款。根据合同约定,自2005年4月15日之后该房屋租金应由侯某享有,但王某擅自从承租人处取走了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5月31日的租金8000余元,经多次与王某交涉,王某坚持不同意返还,故侯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该房屋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5月31日的租金8000余元。王某辩称,他基于原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了2005年5月31日之前的租金8000余元,与侯某并无关系。侯某应向承租人提出租金支付的要求,而不应向王某提出。

法院提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就设有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了该房屋的租金享有权问题,故法院支持了侯某的诉请。对此,法院提醒,对于房主出现变更,而该房又有租赁关系的情况,新旧房主应对租金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引起纠纷。

租房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

案例

租房时对房屋面积的约定究竟是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存在争议。2005年8月,苏某和朱某两人和胡某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苏某和朱某向胡某承租店铺,面积为25平方米,租期自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止,租金为每月16000元,租赁期间的各类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协议签订后,苏某和朱某按约支付了租金,胡某也向两人交付了店铺。苏某和朱某在取得店铺后发现租赁店铺的实际使用面积不足17平方米,就与胡某交涉,要求胡某要么补足协议约定面积,要么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法院提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和朱某租赁的店铺实际使用面积的确不足17平方米,但无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25平方米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故法院没有支持苏某和朱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提醒,除非双方对租赁面积的概念有特别约定,一般而言租赁所指的面积应是建筑面积。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仍然有效

案例

麦某向魏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麦某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魏某便向麦某索要拖欠的房租及违约金等,麦某却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属于无效合同为由,不愿支付房租及违约金。魏某只得将麦某告上法院。

法院提醒

法院认为,魏某和麦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合法有效,麦某未按约支付租金,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违约金。

对此,法院提醒,房屋租赁合同虽未经有关部门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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