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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凤山计生办 于 2016-4-21 16:23 编辑
凤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执行2016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罗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2016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罗卫〔2013〕37号文件)精神,我镇决定调整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县统计局颁布的,2015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0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954元为依据,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执行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户籍属于北门、东门、南门、西门、闽凤、凤嘉、凤美等7个社区的城镇居民。 1.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应征收31294-52156元; 2.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应征收104312-156468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应征收208624-312936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当事人双方户籍属于城关、余家塘、岐阳、竹兜、南门外、管柄、陈厝、方厝、苏区等9个农业村的农村居民。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应征收应征收14345-23908元;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应征收47816-71724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应征收95632-143448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当事人双方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应征收应征收22820-38032元;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应征收76064-114096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应征收152128-228192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3月14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罗源县凤山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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