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7-26 14: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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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2:02 编辑 <br /><br />水泥块从天而降,从楼下经过的林女士不幸“中招”,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越想越委屈的林女士,随即将事发地的15号楼37户业主全部告上法院,讨说法。近日,宁德蕉城法院调结该案件,15号楼37户业主共同支付了补偿金36000元。路过被砸晕 告了整栋楼
这事还得从去年11月说起。13日上午10时许,宁德东侨万安路一小区,路过的林女士正走到15号楼楼下,突然觉得头上一阵钻心的痛,随后倒地不省人事,血流满地。林女士随后被送到了医院抢救。
警方随后赶到现场,证实林女士是被15号楼一块高空坠下的水泥制的硬物砸到头部。在医院抢救后,经鉴定,林女士被砸成九级伤残。据了解,经询问及检查该楼住户住宅,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也未能证明是谁人所为。
40岁的林女士是莆田仙游人,租住在该小区已经有一段时间。事后,林女士的家人也试图找到肇事者,但是没有什么线索。今年1月20日,越想越觉得委屈的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15号楼37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业主“连坐”赔偿3.6万元
蕉城区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警方未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所以推定该小区15号楼37户业主均存在加害行为的可能。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各被告均应对原告林女士的损害给予补偿。
据了解,本案经蕉城区法院多次分批调解,排除有的住户有证据证明自己还未入住等情况后,近日,被砸伤的林女士已和其余十多户业主达成协议,收到了业主共同承担的36000元补偿金。
业主寻清白 也有办法
据了解,高空坠物时常发生,受害者也不少不过很多因为伤害不大或者不知该状告何人而无法维权。该起案件的调结,对于那些习惯了将物品往外抛的市民也是一个警示。
楼上掉下东西砸伤人全楼人难逃干系。“无辜业主”如何自证清白、没有补偿责任呢?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杨大成律师说,一般有两,种途径。一、自有物业的楼层、朝向等物理因素决定了自己不可能加害受害人。例如,业主可以证明凭借生活经验和科学常识,通过任何可以预见的方式,不可能将物品抛掷,到掉落点。二、证明自己和家人不可能是侵权人。例如,通过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和家人当时都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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