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9-10 1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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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1:51 编辑 <br /><br />把二手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却忘了变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保险人姓名,被消费者看出破绽。昨日,福州仓山区工商局责成位于仓山盖山的一汽车4S店赔偿消费者5300元并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5月3日,消费者郑某向仓山一汽车4S店购买一部品牌小轿车,成交价为5.5万元,并委托该汽车4S店代为办理上牌、缴纳保险和购置税等手续。5月7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给郑某,并完成相关交接手续。
郑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刮擦事故,在处理中发现:其所购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被保险人是陈某,并非其本人,且投保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中的车辆型号亦与自己所购车子不符,怀疑所购车辆是二手车。
仓山区工商局12315台受理郑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消费者郑某诉求的情况属实,该汽车4S店将二手车当作新车卖给郑某,并隐瞒了事实真相。该汽车4S店对以上行为均予以承认。
经调解,该汽车4S店与郑某达成以下协议:一次性赔偿郑某5300元;对所购车辆进行全车检测;对该车的五个轮胎进行更换;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姓名和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内容进行变更。
昨日,仓山区工商局对该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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