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9-14 21: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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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期以来备受群众关注。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量权,近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不予、从轻、从重处罚或征收的行为。针对目前社会上关于“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说法,省人口计生委表示,这是一种误读,正确说法应是“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超生无论何时被发现,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政策新规】:6种情形不予处罚或征收
按照《办法》,有六种情形不予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从重处罚或征收
按照《办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
(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
(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主动报告,从轻处罚或征收
按照办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
(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署名。
【权威解读】:“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是误读
针对社会上关于“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说法,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读。
该负责人解释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主要是针对施行假生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二年的时效性,为此《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而社会抚养费原来叫计划外生育费,是针对违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做出的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受行政处罚“时效”限制。《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不适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的问题。一旦发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不管发生时间长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这样征收
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的(含提前生育、超生、婚外生育),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名词点击:计生处罚裁量权
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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