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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罗源县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罚款金额更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普遍提高,事故罚款数额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同时,处罚方式更严。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此外,惩戒力度更大。采取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等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们呼吁,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做到: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希望你们利用此次修法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依法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感谢你们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祝愿每位员工平安幸福!
来源:罗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林荣亮
审核:叶琴祥 洪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