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罗源湾之窗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x
林某认为 吴某向陈某转账的行为,系将林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林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该赠与款907100元。
案件开庭当天,林某情绪较为激动,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原配林某情绪,另一方面从涉案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确认接受吴某赠与款677100元。陈某分期返还林某赠与款40万元。剩余赠与款277100元林某同意作为陈某与吴某非婚生女儿的一次性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吴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维系与陈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林某的同意下擅自赠与陈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亦损害了林某的利益。在陈某明知吴某已婚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陈某与吴某有一非婚生女儿,吴某也有抚养义务,出于未成年孩子的权益考虑,本着双方自愿原则,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结案,有利于真正案结事了,避免诉累。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处于无权处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费用,夫妻应当达成共同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这样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还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第三者明知已婚事实,仍然接受赠与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赠与合同无效。
婚姻第三者明知已婚事实还接受赠与财产,那么婚姻第三者在主观上就是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赠与财产,赠与行为只能归于无效,必须依法返还赠与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