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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告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罗源县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燃放须知:采购烟花爆竹时,要前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提示: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10、县烟花办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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