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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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04: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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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0:08 编辑 <br /><br />开发商在网上发布信息购买90平方米的房屋,额外赠送近3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面积,绿化率达到52%。买房者李先生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但签订正式合同时开发商却拒绝将上述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李先生为此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赔偿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00元。
2011年6月,这位李先生在网上看到上述信息后,考虑到房价目前处于低谷期,又有赠送面积,李先生于同年7月10日就来到了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交了2万元的诚意金。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买受人自愿签订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定金同时抵作首期等额房价款。二、买受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同本人配偶,并携带本协议、定金付款凭据、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及足额的房款或首付款到销售中心与出卖人签署合同。三、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所认购的房屋,已交定金归出卖人所有;但出卖人如在前述期限内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应双倍返还买受人已交付的定金。
此后,由于李先生与开发商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因开发商不同意将该户型赠送面积近30平方米等写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双方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认为,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于开发商,为此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李先生与开发商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定金2万元,应是担保双方的诚信谈判义务,以求最终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该定金应为立约定金。在因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书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利,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对方当事人定金。
如当事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有关条款协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的因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李先生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由于双方就该户型赠送面积近30平方米等内容是否写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形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因此,李先生与开发商在本案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开发商依法应将其收取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李先生,至于李先生其他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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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6: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0:08 编辑 <br /><br />我也在关注,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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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说的不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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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5: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关注一下不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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