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4-1 12: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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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0:08 编辑 <br /><br />吴女士看中一处房产,于是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并在这家中介公司经纪人的陪同下看了这处房屋。后来,吴女士在报纸上看到由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发布的同一处房源,于是又在这家公司中介人员的陪同下看房,并通过这家中介公司成交。
让吴女士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她收到了第一家中介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要求支付中介费,否则要查封房屋云云。吴女士顿时有点发蒙,无奈之下,她拨打消协咨询热线,咨询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看房协议不能随便签
笔者与这家发律师函的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并看到了这份看房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即看房者)不得私下与乙方(即中介方)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甲方应按出售方登记的出售金额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在看房前中介经纪人拿出这样的看房协议,看房者是否应该签署呢?笔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如果诚意想通过中介购房,看房协议应该签署。签署了看房协议,如果看房人最终没有购得该房产,那么看房协议对看房者不会有任何约束。但是签署了看房协议后没有通过该公司成交(私下与业主成交或找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可能就会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如果第一次是通过某个中介公司看的房,则尽量通过该公司成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居间成立应付中介费
对于吴女士遇到的纠纷,笔者采访了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杨志民律师,他认为: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系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拒付中介费的法定理由是居间不成或由于中介的欺诈行为而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形。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若第一家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作了如实报告,则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居间行为成立,吴女士应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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